第一章 总 则
辅导员是日常学生工作和各项学生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学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辅导员管理是学生工作基层整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学生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一条 为了强对政治辅导员的领导和管理,搞好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效能,推进我院学生工作的整体化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为核心的专职政治工作干部。
第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政治辅导员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党总支、学生科(团总支)组织安排对学生进行日常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治辅导员既是学校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能”的要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配备和聘用
第五条 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政治辅导员的配备,按有关规定200:1的比例配备。
第七条 二级学院设专职辅导员一名和兼职辅导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专职总辅导员由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党员教师担任,由党总支书记提名,总支委会通过,并报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备案。总辅导员直接接受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本院的学生工作,并对其负直接责任;兼职辅导员接受总辅导员就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日常工作,并对其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政治辅导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治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必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政治辅导员要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胸襟宽广,爱护学生,成为学生信得过的良师益友;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政治辅导员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安心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正确对待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
(四)具有健康身心素质。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包含本科和同等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熟悉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政治辅导员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探索和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能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素质教育活动;能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一般性问题,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
(七)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导,有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条 政治辅导员聘用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推荐具体聘任人选。
(二)人事处协助、学生处为主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核,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三)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正式签定聘书,并送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一经聘任,任期不应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政治辅导员的解聘,经研究决定后,送人事处、学生处拿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学院批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总辅导在本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管理兼职辅导员,具体职责是:协助开展辅导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协助选拔、配备辅导员;深入了解兼职辅导员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将情况适时反馈到党总支。 第十四条 总辅导员必须每周至少向党总支书记汇报一次工作,向总支书记请示后每两周向学生处和院团委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五条 总辅导员召集辅导员和相关学生干部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例会,及时传达学院相关要求和精神,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报本院学生科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时事形势教育;对学生进行文明和道德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和民主法制教育以及礼貌礼仪和待人处事教育。
(四)认真搞好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班、团干部并做好培养工作,认真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的素质培养和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好在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要熟悉学生,心中有数,深入学生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分管各班干部及学生的自然情况、健康状况及特长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出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发展,并及时了解情况,迅速向学生科、二级学院领导、学生处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协助学生工作委员会加以妥善解决。
(六)负责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教育;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校规校纪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法纪。
(七)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生的成才意识。
(八)当好桥梁,主动、及时地与本院主管领导、任课老师、学生家长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经常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九)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积极协助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困难补助的发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工作,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十)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做好宿舍卫生秩序、日常行为规范及课外活动等管理工作。每月至少走访一次所带班级的全部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将各班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档案,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月报表”,并按时上交。
(十一)参加毕业生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完成总院和二级学院交办的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十三)政治辅导员每学期须完成一篇3000—5000字的工作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七条辅导员的管理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辅导员的素质和政绩,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使用、配备相结合。
第十八条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辅导员,经年终考核评估后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辅导员,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政治辅导员培训的主要方式是岗前培训、在职进修、离岗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政治辅导员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
第二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变换工作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非调换不可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与人事处、学生处协商提出一致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治辅导员任期届满后,各二级学院对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做出鉴定,根据个人意愿,可予以续聘,也可以安排分流,流向为:
(一)参加机关和系党政岗位的竞聘。
(二)转任专业教师。
(三)向校外单位推荐。
(四)自主选择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如有以下行为者予以解聘: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三)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导致严重后果;
(四)利用职权,索取学生和家长财物,谋取私利;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领导和师生;
(六)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七)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八)因身体、心理原因不能胜任政治辅导员工作。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四条 政治辅导员既可以参加行政职务竞聘,也可以参加教师职称评聘。(参加教师评聘的要完成规定课时)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聘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政治辅导员。政治辅导员有条件的都要争取兼课,兼课的可参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也可参评政工系列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治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政治辅导员的酬金应不低于同级专业教师的酬金水平。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政治辅导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初核,一年总核,具体做法是:
(一)政治辅导员自评。政治辅导员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政治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二)师生评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三)组织鉴定。二级学院党总支、行政在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后,要召开学生工作办公室会议,听取政治辅导员的述职报告,然后作出组织鉴定意见,送学生处。
(四)政治辅导员每年的《考核登记表》由人事处存入档案,作为评优、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政治辅导员”奖,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院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政治辅导员,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时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
第二十九条 政治辅导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政治辅导员和连续三年考核名列最后的辅导员,予以解聘,其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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