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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要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校规校纪的;

(四)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五)曾因违纪受过处分,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勒索、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以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得,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3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8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等视情节加重一至两级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额度适用以上条例,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十一)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抢夺、敲诈勒索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起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肆意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赌具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校内禁止打麻将,参与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依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在课程考核中,有考场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违规使用计算器、快译通、MP3等电子产品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手段作弊的;

(4)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试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有其它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

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

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

刊、图片、磁带、光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对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旷课达到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旷课达到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迟到、早退达到2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迟到、早退达到4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实习、实训(包括军训、劳动)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学时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折算,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共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或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员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火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它条款,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其它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二级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开除学籍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呈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管辖范围由学生处、教务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学院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资助及奖励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给予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本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允许本人(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教师代表(由工会推选)及学生代表(由学联推选)5-7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其家长),由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一份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留二级学院备查。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文书留置送达回证”记录在案。学生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递和挂号信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学校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后同样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有突出表现者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复核,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发解除留校查看的决定(由学院打印行文)。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查看的决定及时在全院、二级学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解除留校查看的决定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审批表、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本单位和本人的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存档。

处分材料包括:

1.公安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书面材料(需两人以上签名)

2.违纪者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材料;

3.违纪者个人检查(需本人签名);

4.主要旁证材料及证据(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

5.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6.处分决定(由学院打行文)。

处分决定内容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指违纪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及所在院、年级、专业、班级等。

2.违纪事实——指违纪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错误事实及有直接关系的人和事,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

3.违纪性质——指明违纪者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所依据的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不叙述)。

4.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所造成的影响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平时表现,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应参照本条例或其它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八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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