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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基础文明教育的规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关于加强

学生基础文明教育的规定

 

基础文明建设是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人才不可缺少的内容。为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基础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1、勤奋学习、勤思好问,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觉性,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考试不作弊。

2、关心集体,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做“文明大学生”,为创建“文明宿舍”、“文明班级”、“文明学院”作出自己的努力。

3、待人接物要有礼貌,自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尊敬师长,说话和气,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4、团结同学,互相帮助,不拉帮结派。

5、穿着打扮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袒胸露背,衣冠整洁,不穿拖鞋进教室、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男同学不留长发,女同学不浓装艳抹。

6、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骂人,不说脏话、粗话,不破坏公物,不乱写乱画,不乱倒垃圾,不乱抛杂物,不践踏草坪、花池,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踩踏桌椅、墙壁,不在三人以上场所吸烟。

7、遵守校规校纪、不打架、不赌博、不酗酒、不看淫秽反动书刊和音响制品。

8、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不留宿异性,不晚归,不夜不归宿,不往走廊、窗外泼水、倒垃圾。

9、不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的各种活动。

10、食堂打饭自觉排队。

11、自觉爱惜和维护学院的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生活场所公共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电教馆、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等一切公共财物。

12、学生要有公德意识和学院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保持学院校容、校貌的整洁卫生,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行为。

二、具体实施办法

1、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学生。

2、开展学生基础文明教育活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主管院长负责,院团委、学生处牵头,各系主任、班主任组织实施。

3、各系在开展学生基础文明教育活动中要建立规章制度,要把基础文明教育作为一项长久的工作常抓不懈。通过班、团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并对学生道德素质和行为表现定期检查与评价,以此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一项依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综合测评中扣1—3分。

4、各系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大力开展基础文明教育的宣传活动,引导学生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文明习惯,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建立优良的学风、校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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