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字[2008]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08]83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院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对申请学生进行严格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示5天。
2、具体评定办法和注意事项详见《学生手册》中有关《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家助金评定办法》。
3、请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务必于10月22日18:00前将公示结果及《申请审批表》、《初审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217办公室)。
(1)国家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依据分配表中的候选名额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评审,并最终认定10名获奖人,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二级学院留存一份备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备案,《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表》(纸质、电子稿初审表各一份)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备案,《国家助学金初审表》(纸质、电子稿初审表各一份)报送学生处资助中心。
电子稿初审表及其它资料到校园网学生处下载,各二级学院电子稿可发邮件(邮箱xsgzb6234@163.con),或用U盘报送。
注:身份证号、学号一定要准确无误。
学 生 处
20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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